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

钛媒体App 7月6日消息,财政部发布通知,经批准,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分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即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具体品目清单见附件)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该措施不适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通知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执行通知规定的措施。(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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